江西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齐鸣发布时间:2018-10-31浏览次数:7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校办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资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产经营单位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学 校不具体从事、也 不干预资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资产经营单位应努力提高资产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学校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在开展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拥有或控制的,在使用中能够为企业带来正常经营利润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全部项目大体上可分为两类: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非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等项目;经营性非流动资产包括设备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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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源。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 江西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资委”),下设江西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办”),校资办与资产管理处合署办公。资产管理处(校资办)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单位进行考核、监督。

第七条 校资委的主要职责:代表学校监管学校经营性资产,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事项;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校属资产经营单位的建立和冠名,初 审资产经营单位重大投资和贷款项目;协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校资委授权资产管理处(校资办)行使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权,组织实施对资产经营单位进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校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或非转经、合资入股、资产处置等项目进行论证与评估的组织工作,并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表学校对校办产业占有和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明晰学校与各企业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企业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行使学校经营资产的收益权。
(三)负责各资产经营单位资产的产权界定、年度资源占用费的核定和缴纳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资产经营单位的业绩年度考核。
(五)负责定期向校资委会报告各资产经营单位资产监管工作、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明晰产权关系,保障产权权益。
第十条 校资委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单位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及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发生变更、注销、转移、转让等必须报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归属,维护学校对各类资产拥有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充分论证、申报、授权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核定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权益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校资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各资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各经营单位的责任人为本单位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资产经营单位在获得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委托)并签订经营协议后,要依法依规使用、投资、经营学校资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投资与经营等由校资办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各资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校资办依法对各资产经营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各资产经营单位须定期向校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校资办定期向校资委报告各资产经营单位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对资产清查中的各项资产,各资产经营单位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资产经营单位必须报校资办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作为经营性资产出资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对资产投资的收益权,并承担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对各经营单位使用学校资产的,学校收取资源占用费、无形资产使用费。对使用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必须按照投资额占比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校资委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资产经营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单位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对资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监管,做到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与经营,规范资产出租管理和招租程序,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校资委代表学校向资产经营单位及学校直接出资企业派出监事。资产经营单位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和经营特征向资产经营单位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是用于维持企业治理结构中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审核资产经营单位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上报校资办。
(二)通过审核、检查资产经营单位财务会计账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其财务会计活动,保证其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进行整改。
(三)审核资产经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需要时可授权监审处或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资产经营单位年终财务情况和和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资 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八章 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单位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办法,签订经营目标协议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 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年度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上 交学校资源占用费及比率( 各经营单位实际上交的资源占用率与其目标资源占用率的比率),反映经营单位是否完成上交学校资源占用费的目标任务。
(二)工 作人员校发薪酬返还情况:包 括当年学校为各资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所支付的各项工资、津贴、福利总费用。
(三)净利润(即税后利润,是指经营单位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的利润留成)。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
(四)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指经营单位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差值的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年末营业额-上年度末营业额)/上年度末营业额*100%
(五)资 本保值增长率( 资本保值增长率是经营单位扣除客观素后的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
第二十六条 校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审批。学校对资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资产经营单位。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监管部门依法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西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