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种来源资金(财政拨款、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捐助资金、自筹资金等)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修缮工程等。基建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统称“建设工程”)。装饰与修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屋面防水、园林绿化、水电维修、教室和实验室改造等工程项目(统称“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有已通过立项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申购经费要经过经费主管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无采购预算、无采购计划、无采购审批的项目不予执行,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五条学校建立“招标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实施各类采购活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所有采购活动都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及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第六条学校招标采购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数量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构建学校、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形成以政府采购为主,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为补充,项目管理与采购实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督促全校招标采购工作,成员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项目单位、财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处理和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第九条招标采购中心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各项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江西省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选择招标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其失职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研,并在需要时对潜在投标人、中标人或成交候选人进行考察;
(四)配合做好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接收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相关资料,依据规
定的审批程序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六)负责组建校内“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七)负责根据项目申购单位提供的招标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视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工作;
(九)根据校内采购工作需要,组织遴选项目评审专家,组建校内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
(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采购有关事项,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十一)负责制定学校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十二)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基建管理处是“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及配套设备等年度采购计划(预算);
(二)负责项目立项、报批报审及预算控制价“财政评审”等招标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供工程招标采购要求及技术文件或参数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等进行确认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释疑与回复;
(四)负责管理及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工作,并负责完成相关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与采购后的工作协调、施工管理、工程决算审计、工程款项支付与结算等相关后续工作;
(六)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洽谈和签署,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处是“修缮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制定“修缮工程”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计划);(二)负责项目立项、预算审核与经费确定等;
(三)负责组织实施并确认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控制价编制(含报送“财政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负责提供工程招标采购要求及技术文件或参数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等进行确认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释疑与回复;
(五)负责核对并落实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政府采购关于工程量变化及工程清单变动等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与采购后的工作协调、施工管理、工程决算审计、工程款项支付与结算等相关后续工作;
(七)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洽谈和签署,并负责合同履行;
(八)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总预算及预算安排,审核采购票据的合法性,落实学校采购经费预算和追加预算,审核采购项目经费性质,监督采购项目经费使用、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督促采购预算执行及采购款项核付等。
第十三条项目申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项目的单位,如果项目申购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同一单位的,统一视为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申购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报送招标采购预算(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根据学校要求签订《江西师范大学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四)负责提供申购项目招标采购要求及技术性文件或参数,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支持并配合对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尊重专家论证意见及结果,并按专家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确认;
(六)负责对提供的招标采购需求及材料的释疑,并负责有关质疑的回复;
(七)参与对项目采购过程的意见收集与监督;
(八)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合同洽谈和签署;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十)学习并应用“采购平台”及相关信息化技术,按要求填报并统计采购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各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工作,人数不少于三人,并指定一名党政领导为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制定招标采购要求及技术性文件或参数并负责技术释疑;
(四)负责拟定招标采购合同文本,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负责编制分散采购报告、采购信息登记和存档等;
(六)负责完成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组建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政府采购项目及“建设工程”项目评审专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分别从省财政厅、住建厅和省重点办抽取。原则上,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申购单位代表、采购经办人及相关专家等组成,评审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或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等专家人数不少于2/3。学校委派的工会(教代会)代表或纪检委员等负责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承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职能。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推荐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核投标人资格;
(二)对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有异议的中标结果进行复议。
第三章采购计划与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采购预算(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原则上须在第三季度一次性整体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学校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意见,在预算控制范围内确定年度采购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再提交学校审批。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申报,“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
第十七条申购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厉行节约原则,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计划论证,比较三个或三个以上同档次品牌的价格、性能、质量与服务,提供同时符合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名称、参考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用途、参考价格等相关资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项目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基建管理处负责全校“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校内其他单位负责各自归口项目或本单位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
第十九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申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预算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和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细化品目、数量、经费,采购预算经部门审核及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经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后,学校通过“采购平台”下达采购预算给项目单位,形成各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科目表,各单位通过“采购平台”内的科目预算表分别选择对应的采购科目进行采购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后,该项目预算自动冲减本单位的采购总预算。各单位有权对所属科目范围内的预算进行内部分配、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办理申请手续,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重新确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年度预算当年有效。
第四章采购论证
第二十二条单价(或成套)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申请单位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书”,经使用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对其仪器设备添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立项论证,填写可行性论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招标采购专家论证咨询制度,成立招标采购专家咨询委员会。预算单价或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建设工程”预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委员会专家或委托其他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规范性及核心技术参数、预算等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其他金额范围内的项目,视需要再进行选择论证。
第二十四条采购论证要科学、专业、公平、公正。项目论证专家应熟悉相关专业或政策,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原则上,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项目申购单位应充分尊重专家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报告对招标文件及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切实保障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际,学校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划分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非政府采购由学校财务处审核资金性质并同意校内支付后实施。政府采购是学校最基本最主要的采购形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江西省有关规定对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与服务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行为。具体的采购组织形式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原则上都应执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应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等。具体的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以及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采购或经学校批准无法实施政府采购且预算达到学校“规定限额”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学校集中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学校规定或招标采购中心批准后由单位自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十条“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及“规定限额”标准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1)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原则上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经批准列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范围或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及服务”,预算3万元(含)以下的经招标采购中心批准后由单位分散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政府采购。
(3)国家及江西省对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及“限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财政性资金
(1)使用非财政性的科研经费(如“横向课题”经费)采购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实行采购备案制。通过“采购平台”经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审核项目及经费后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完成相关手续后根据经费协议由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
(2)使用科研经费外其他非财政性经费采购预算3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财务处审核经费及招标采购中心批准后由各单位分散采购;3万元以上的由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进行政府采购。
(三)易耗品采购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易耗品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要求参照本办法中“货物服务”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要加强易耗品管理,强化过程监管和使用绩效考核。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江西师范大学易耗品管理办法》,涉及教学实验的易耗品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总量核定,涉及科研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总量核定。各单位内部要设易耗品台账,加强出入库登记管理,建立易耗品购买、使用、验收、考核等内控机制。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及“规定限额”标准如下:
(一)经学校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原则上须报省发改委实行项目审批制、核准制立项,招标采购方式按省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执行。
具体项目及限额标准如下:
(1)单项工程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
(4)单项预算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经学校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采购。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超过1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则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对“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按照省重点办或招标办的招标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执行。同类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合并招标,严禁化整为零、分批分次组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监审处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和控制价的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会签,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校临时性、应急性无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经批准后实施校内采购,3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校领导审批。对抢修的项目或临时应急性项目可视情况先报校领导同意,并在一周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中心依法依规确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采购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照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方式执行。校内采购参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比选、邀请招标或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政府协议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其他合适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校内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比照当年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公开招标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政府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网上商城和省财政厅或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按采购项目特点采用不同方式采购。校内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限额标准比照当年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当面谈判的采购方式。
(二)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三)询价采购是指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
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
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政府协议采购是指从政府确定的协议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定点采购是指从定点供应商中,根据规定的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签署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七)网上商城是指通过政府提供的网上购物平台完成采购行为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七章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采购项目申报
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使用“采购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由申购单位填报《江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项目申报表》,注明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经费等内容,单位预算管理员通过“采购平台”审核预算后,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后申报。“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按规定应事先分别向基建管理处和后勤保障处同意立项后再提出采购申请。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前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后才能提出采购申请。需政府采购的,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申购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八条采购要求确认
(一)货物服务项目:项目申购单位负责提供货物服务需求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等,由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盖章确认。
(二)工程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购单位负责提供工程方案及工程招标采购要求等,由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盖章确认。
(1)“建设工程”项目需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文、环评报告批文、可研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工程项目申报表、工期要求、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等其中必要资料。
(2)“修缮工程”项目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购单位提供施工设计图、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工程采购清单等材料,项目要求财政评审的,需提供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第三十九条采购形式审批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照学校提交的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分类,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内容及资金性质等选择批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等相应采购形式。对已批复由学校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依据本办法直接确定实施校内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非政府采购”中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购单位报本单位分管校领导,招标采购中心选择具体的采购形式,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或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审批。
第四十条采购机构实施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由政府指定或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分散采购的,按规定或经批准后由项目申购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成立采购工作小组,依据规定的采购方式自主实施。各单位应做好采购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购。
第四十一条采购方式执行
采用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采购的,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的,由招标采购中心依据批准或规定的程序并结合申报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特点、紧急程度等因素,确定或执行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邀请比选及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申购单位提交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要求和参数,形成招标文件初稿。
(2)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初稿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公示,接受社会意见。对完善后招标文件存有分歧的,可以再次申请专家论证或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审定,必要时可以请校纪委(监审处)参与。
(3)确认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过修改完善后,需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按相关程序执行,形成招标文件终稿,由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预算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文件报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招标。
(4)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确认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供应商投标报名。
(5)回复招标质疑。招标信息发布后收到质疑的,招标采购中心及项目申购单位有责任进行回复,必要情况下也可参考专家意见后回复。
(6)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公告期结束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7)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变更采购方式。招标采购项目流标后除招标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招标,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由招标采购中心与项目申购单位共同商定其他可行的采购方式。
(9)明确公示期限。政府采购公示期限按规定执行,校内集中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需要公示的,招标与中标公告总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1)由使用单位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后选择潜在供应商,提
交采购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2)由有关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等组成三人以上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依据采购需求,以质量和服务相符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通过
相应的竞价系统或电话、传真等询价方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用政府协议采购或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的项目,按照其相应的管理文件规定进行采购。
(五)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服务单位)由省财政厅产生并按政府
定点采购规定采购。未明确采购要求的,则按一定规则(包括竞价、询价、择优选用或随机抽取等方式)从定点供应商中确定成交商。定点采购成交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价。
第四十二条学校采购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采购中心通过校内公开遴选产生。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机构数量及服务质量要满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其采购工作及服务效率情况分配委托代理采购任务,进行年度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招标代理费依据当年国家或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采购过程中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要求需要推荐供应商或工程施工单位的,由学校采购主管部门或项目申购单位按程序推荐。
第四十四条学校采购活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收取。非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按采购预算的2%收取。供应商中标(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应在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金额一般为成交金额的5%。
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中心要加强采购内控建设,制定《江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完善过程控制,不断提升采购效率。各采购申请单位要切实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严禁未报自购,未批先购。
第八章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凡已完成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招标与采购工作,原则上都应签订项目招标采购合同。合同是保证项目施工、运行、验收等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十七条采购合同要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校项目申购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谈判文件等依据拟定合同,项目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完成。招标采购合同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配置、附件、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格、到货时间、地点、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以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条款。
第四十九条学校招标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共同签订。工程项目由学校授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由基建管理处负责代表学校签署并用章,“修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代表学校签署并用章。政府采购及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由申购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单位分散采购合同由项目申购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标的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发生数量变更或出现工程量变化及工程清单增减变动等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清单单项金额变动未超过政府采购“规定限额”(10%)的应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超过“规定限额”(10%)或发生清单外增项的应另行组织招标,政府采购对“规定限额”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采购合同订立后,招标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属大型项目的合同还应按规定存入学校档案馆。招标采购中心除保存合同外,还应将使用单位的申购单、招标文件等一并归档保管。
第九章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学校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学校项目验收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所需验收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一致。必要时,学校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采购项目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做好货物的接收、安装(工程建设)、现场协调、监督及初验工作。货物(服务)类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程类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制定相关验收办法与流程。“修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由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由使用单位成立3人以上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填报《江西师范大学普通物资(服务)验收单》。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江西师范大学一般物资(服务)验收报告》。20万元以上的大宗项目的验收,由使用单位成立由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实施验收,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大宗物资(服务)验收报告》。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业务单位等组成的验收审验小组负责监督验收过程并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检。
第五十五条严格采购标的物入账程序,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采购标的物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建卡手续。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核算付款并履行必要的决算审计手续后结算,如因逾期未办理导致产生经济或法律纠纷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招标与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一)参加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禁止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五)严禁未履行学校采购程序私自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加强采购风险预警和防范,采购管理部门与各采购申请单位应分别签订《江西师范大学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建立采购风险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校纪委(监审处)要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对发现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失职、违规、违纪进行查处。校工会或其他单位要按招标采购工作要求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和招标过程等监督。
第六十条采购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校内采购中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信息及中标通知等应在校园网、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等其中的网站上公示。第六十一条凡参加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采购工作
纪律,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如有违反,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学校之前制订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其他独立法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