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采购物资质量,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加强物资验收工作监督管理,根据《江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7〕118号)文件精神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资审验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流程、强化纪律、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物资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物资验收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由审验部门负责,审验部门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本细则简称“物资审验”。
第二章物资分类
第四条本细则所包含学校物资分为普通物资、一般物资和大宗物资。
1.普通物资:物资采购合同金额10万(不含)以下的物资;
2.一般物资:物资采购合同金额10万(含)以上20万(不含)以下的物资;
3.大宗物资: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含)以上的物资。第三章“验收—审验”形式。
第五条根据物资采购合同金额采取不同的验收和审验形式。
第六条学校相关部门物资审验通常采取普通物资审验、一般物资“验收—备案”、大宗物资“验收—审验”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普通物资审验:使用单位负责普通物资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填报普通物资验收单,审验部门采取随机方式抽查监督。
第八条一般物资审验:使用单位负责一般物资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填报一般物资“验收—备案”报告,审验部门负责审核一般物资“验收—备案”报告和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大宗物资“验收—审验”:使用单位负责大宗物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举行大宗物资“验收—审验”工作会议,学校审验部门负责审核大宗物资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审验内容
第十条验收内容:使用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按照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内容主要有:
1.产品标准:物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应与合同要求完全一致,包装完好,附件、备件、说明书、技术资料齐全等;
2.质量标准:物资(设备)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质量一般以国家标准为准,除在采购中申明了特殊要求的,不得以出厂标准等其他标准为准;
3.安全标准:物资应符合国家消防、检验检疫、生产等相关领域制定的安全标准;
4.环保标准:物资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会产生超标的环境污染物,尽量减少“三废”及噪音、光污染等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审验内容:审验部门负责审核验收人员组成、验收流程、验收方式等是否符合验收工作规定。
1.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由使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请外单位专家参与;
2.验收流程:应采取“看合同、察实物、先试用、后验收、做评估”的工作流程;
3.验收方式:验收是否合理使用了“抽验”“全检”“试用”等方式。
第五章“验收—审验”流程
第十二条
供应商供应物资后按合同向物资使用单位提出验收要求,物资使用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收。未按合同要求实施验收,供应商(或使用单位)须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双方盖章签字认可。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使用单位存档,一份报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大宗物资及一般物资验收之前,物资使用单位应先组织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填写验收报告等书面材料,然后向审验部门申请进行物资审验。
第十四条大宗物资的“验收”和“审验”工作同时进行。物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5人或7人“验收—审验”工作小组,负责物资验收和审验工作。
第十五条普通物资和一般物资审验的“验收”和“审验”工作分开进行。物资使用单位验收后向审验部门提交验收单或“验收—备案”报告,审验部门负责对报告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对于大宗及一般物资的验收工作,物资使用单位应填写大宗物资“验收—审验”或者一般物资“验收—备案”报告报送至审验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物资审验入库流程办理审验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完成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普通物资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使用单位负责通过资产管理网络平台提交物资入库审核申请,审验部门审核后办理入库报账等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重新采购、补充采购、终止采购、退货等方式处理,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审验没通过的物资,物资使用部门应根据审验意见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验收—审验”责任
第二十条物资使用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造成学校损失或法律责任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物资验收及审验参与人员应“认真、公平、公正”地开展验收和审验工作,验收人员对物资验收结论负责,审验人员对验收过程规范性和合理性负责。物资验收及审验责任贯穿于物资使用年限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验人员承担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物资缺陷不由验收及审
第二十三条验收人员和审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未履行好工作职责的,学校将根据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验收及审验资格、停止参与物资采购工作等方式的处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购置、自制、调入物资的验收和审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即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