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学院的性质及其治理

发布者:齐鸣发布时间:2017-02-21浏览次数:514

王建华:学院的性质及其治理

摘 要:学院是大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兼具行政与学术双重属性。作为行政组织,如何协调大学与学院、学院与学院的关系是学院外部治理的核心命题;作为学术组织,学院内部治理的关键则在于平衡教授“个人统治”与“学院式统治”的张力。实践中作为大学的二级单位,学院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学院的治理更多的只能是象征性的而非实质性的。

关键词:学院性质;学院治理;象征性治理;实质性治理

 

一般而言,大学由学院组成,学院是大学的主体结构,二者职责同构。正如大学制度以学院制度为基础,大学的治理也应以学院的治理为支撑。当前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的平均规模迅速增加,那些巨型大学内部学院不但在结构上而且在规模上愈来愈接近“小大学”。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作为法人实体的大学还是作为大学二级单位的学院对治理的需要都日益迫切。


一、学院为什么存在

 

大学由行会演化而来,最早多为单科性的,随后,以巴黎大学为“模板”,文、法、神、医成为中世纪大学的主要系科。早期的大学组织与制度均较为松散,缺乏必要的建制,不同的系科也就意味着不同的专业,而不同的系科和专业全赖不同的课程或课本来区分。“大学的住宿学院(college)就是13世纪为接待贫穷学生而创建的。最初,住宿学院基本上是施舍机构,其创建者,即世俗的或宗教的富裕人士捐赠一些房屋或经常收入,供一些贫困学生居住和生活。一个通常具有学位的‘守护人’或‘院长’被选举出来,负责监督纪律和遵守章程。”后来,随着办学地点的相对稳定以及规模的扩大,大学的建制含义与制度性愈发明显。原本单纯提供居住功能的学院开始向教学功能转型。刚开始学院还只是提供一些辅助教学或非正式课程,但之后由于辩论的盛行吸引了大量的外部听众,从而为学院赢得了极大的声誉,使学院的教学活动在大学教学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并最终促使学院从住宿机构转型为教学机构。以剑桥大学为例,学院到15世纪已在剑桥生根,并成为强有力的组织。不过,那时学院还不是剑桥大学“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而是住宿的地方,教学向来是被大学垄断的职权。但到了16世纪以后,特别是18世纪,大学的教学功能逐渐转到学院手中,大学差不多只剩下颁发学位的权力。在英国,长期以来,由于学院得到皇室教会之眷爱,财源丰富,大学则相形见绌。在18世纪,学院确有“喧宾夺主”之势。到了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初叶,这种情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自1882年,特别是1926年的法案之后,教学之职权彻底归还大学。学院则保留了甄选学生入学权及非形式化的“导修”工作。目前,剑桥的教学设备固为大学所提供,教师薪金亦皆来自大学,学院之于大学的独立性为之大大削弱。大学与学院已出现了一新的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研究型大学的全面崛起,学院亦随之趋向“研究性”。当前无论在哪种类型的大学里,学院均同时兼有教学与科研的双重职能。从中世纪大学到现代大学,学院从住宿机构向教学机构与学术组织的转型绝不是偶然的,其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乃是大学的内在逻辑。换言之,大学对作为教学机构与学术组织的学院的需求远胜于对作为住宿机构的学院的需求。现代大学里可以没有作为住宿机构的学院但不能没有作为教学机构与学术共同体的学院。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学院的存在是学科制度化的需要。历史上,随着大学的制度化,大学内部的系科也不可避免地要制度化。文、法、神、医不可能总是依赖不同的课本来区分,而是要有不同的建制来加以标识。早在18世纪末,康德在《系科之争》的开篇就指出:“当有人最初想到要像在工厂里那样,通过劳动分工来处理学术研究的整体(其实是献身于学术的那些头脑),并将这种想法公开付诸施行时,这并不是一个糟糕的想法。在这种安排下……他们通过各自的系科(即较小的,按照学术的主要专业而加以区分的不同社团,大学的学者分属其中)……”以中世纪大学为参照,当时在康德的视野中学院是按专业“加以区分的不同社团”,某种意义上还是无形的(学院)。康德之后,随着欧洲高等教育近代化的完成,尤其是在1850至1945年间,随着学科制度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学院成为了大学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并一举奠定了现代大学内部校、院、系三级建制的基本架构。华勒斯坦在《学科·知识·权力》一书中指出:“长久以来,知识分子生态系统借持续不断的分门划界,分割成‘分离’的建制和专业空间,以便达致目标、方法、能力和实质专业技能的表面细分。”当前世界没有哪所大学没有学院,也没有哪个学院不是以相关的学科为基础,学院作为大学内部学科的组织建制满足了学科制度化的需要,并为相关学科的知识生产、传播与应用提供了制度性保护,同时也为学者提供了一个学术之“家”。

 

第二,学院的存在可以节约学术交往和人才培养的成本。大学对于人才的培养不是任何单一学科或单一学院可以完成的。手工艺人可以师傅带徒弟,一个人开店,但大学教师不行。在本质上,大学是一个提供高等教育的机构,而要开展高等教育的大学必须是多科的,且要教学与科研兼备。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探讨了组织为何存在?企业为何存在?他的结论就是,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换言之,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经济活动或资源的配置不可能完全或总是依靠价格机制来决定;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作为协调者的企业家不可或缺,作为组织的企业的存在也就不可避免。对于大学而言,学院的存在同样是为了节约学术交往和人才培养的成本。就学术研究而言,没有任何一门学科仅靠本学科的知识可以存在并发展,也没有哪个学科的学者可以“闭门造车”。如果没有学院的存在,单靠学者个体的自发交往,高昂的成本会使科学的出现机会渺茫。就大学的人才培养而言,同样如此,没有哪个学科的人才培养不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撑,也没有哪个学院的人才培养不需要其他学院的支持,大学的人才培养永远是多学科性的。没有哪所大学会仅有一所学院,也没有哪所大学可以依靠大学之外的力量来培养人才。

 

第三,学院的存在是为了应对管理收益递减。除了人才培养、学术交往和学科制度化的需要之外,学院的存在也是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管多么努力精简管理结构和过程,学校实体机构的增殖和学校边界的扩张会使所有精简的努力变成徒劳。”实践中,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增大,管理收益递减的约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为了能提高管理收益和管理效率,在大学内部分设不同的学院也成为一种必然。在很多国家,受制于管理收益递减规律的约束,大学内部的二级学院若规模过大还会继续分裂,直至达到规模与收益均衡。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我国大学内部二级学院的数量急剧增多,除受行政化主导的学院制改革中“由系直接升格为学院”的风气影响外,也与管理收益递减约束密切相关。

 

二、学院的外部治理

 

就像任何一个大型组织都需要“行政管理”一样,任何一个大型组织也都需要“治理”。“治理”(governance)一般指在一个大型实体内的各单位之间进行权力与职能划分、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控制方式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处理。以此为基础,大学的治理就是在大学内部进行权力与职能划分,对大学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控制方式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由于学院与大学间存在“职责同构”,学院的治理与大学的治理也基本同构。简言之,学院的治理就是在学院内部进行权力和职能划分,对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控制方式及其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一般而言,在学院内部进行权力与职能的划分,对学院内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控制方式进行处理称之为学院的内部治理,而处理学院与外部环境(学院与大学、学院与学院)的关系则属于学院的外部治理。

 

当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大学与学院的关系都既是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范畴,也是学院外部治理的核心领域。无论对于大学内部治理还是对于学院外部治理而言,再也没有什么比处理好大学与学院的关系更为关键的。世界范围内处理大学与学院的关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模式。有学者认为:“大学不是一个紧密联合的整体,它是一个由不同单位组成的结构松散的学术组织,各单位在运行中的离心程度不同。欧洲大学以‘学院’为组织单位,例如法学院、自然科学学院等。每个学院都实行学术自治,以至于当学生决定从一个学院转到另一个学院时,他的学分可能不能转移,因此不得不回到原来的学院。”与欧洲模式相比,美国大学内部会区分专业学院(school)和分权的学院组织(college)。专业学院,比如教育学院、法学院;分权的学院组织,比如文理学院。相较而言,在美国大学中文理学院的地位更加重要,大学与文理学院的关系也更复杂。因为,在分权的学院组织中“权力下放到学院是对互补原则更为深刻的冲击,因为每个学院都可以找一个教师有选择地提供一组和学院风格、使命一致的课程或研讨课。如果这样的话,每个学院提供的课程都可能与其他学院的课程重复,却完全保持独立。这种由学院开设的课程也会与学科专家为全校开设的课程竞争”。与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相比,以牛津和和剑桥为代表,英国大学与学院的关系更为特殊。在牛津和剑桥,学院往往既不是专业性的也不是学科性的,而更像是一个“小大学”,牛津和剑桥本身则更像是“学院的联邦”。在这种体制下,“大学也有一些讲师,但大学的多数成员依照传统被任命为学院的导师。学生是通过学院的导师制来接受正规教育和各方面大量的指导。”与上述各种模式相比,我国大学与学院之间更多是一种行政上下级关系,学院院长由学校组织部门任命,学院各项事务均接受大学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或“管理”。

 

除了要处理好大学与学院的关系之外,学院外部治理的另一项重要课题就是处理好学院与学院之间的关系。由于大学组织明显具有松散结合的特征,长期以来大学内部各学院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疏远。由于学科制度规训的存在,不同学科的教授即便学院相邻也可能老死不相往来。康德最早在《系科之争》中就阐释了哲学系与法学系、神学系以及医学系的冲突及其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C.P.斯诺在《两种文化》一文中也揭示了“存在于人文学者和科学家之间的文化割裂”,从而也折射出了大学内部由人文知识分子主导的学院与由科学家主导的学院的对立或紧张。20世纪90年代以来,华勒斯坦倡导第三种文化(社会科学文化),同时暗示大学内部的学院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为界限,分属不同阵营。理论上,大学的有组织无政府状态符合学术的内在逻辑,但实践中,学院的冲突与对立则会危害学术创新的发生。当前大学内部学科已经过度制度化,学科模式面临跨学科模式的挑战,从知识生产模式1向模式2的转型正在发生。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学院的外部治理,协调好学院与学院之间的关系,通过学院的制度重构或组织交叉以促进科际整合是实现学科性大学向跨学科性大学转型的关键所在。

 

三、学院的内部治理

 

雅斯贝尔斯说,大学是学校,却是特殊的学校,其根源即在于院系的特殊性。表面上看,学院作为一个组织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架构并无不同,但实际上学院的治理或管理方式却完全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在一般的社会组织里,权力或权威通常处在组织架构的顶部,权力的运行自上而下;但学院在权力配置上却明显是“底部沉重”,而且存在“逆权威”的结构,即学院内部的权力或权威往往聚集在组织底部,分散在不同教授手中。即便是在高度行政化的中国大学里,学院的院长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与政府系统的处级干部仍然不可同日而语。前哈佛文理学院院长在论及学院治理或管理的特殊性(奇怪之处)时曾不无调侃地指出:“你能想象吗?在商业部门,你能想象某个人一再重申自己不适宜担任高级行政领导人的职位,而暗地里却又希望(也许在竞选)得到这一职位。这种例子可能不多,但在我们看来却是常事。对一位教授来说,承认想搞行政工作,总觉得有失体统。我们有句老生常谈的话说:真正想获得这些职位的人,就是那些不称职的人。管理是一种等级背叛,是从‘我们’到‘他们’的跳跃,是对我们原来的使命(教学和科研)的叛逆。正因为如此,一旦获得院长或类似的职位时,仍要装腔作势作出很不愿意的样子。同事们会给你种种安慰之词(祝贺是不合适的),对于所发生的事情无论他们是否真正高兴,但他们总是觉得必须当众表示渴望迅速回到实验室、图书馆或教室中去工作。”但事实上,无论是在哪个国家的大学里,由于行政职务不但可以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和学术上的荣誉,而且可以满足学者个人对于权力的欲望和施展自身才华的雄心,很少有哪个教授真心地拒绝担任学院院长。除了心态上的微妙之外,学院的内部治理还受制于学院院长作为行政职务的“临时性”或“非职业化”。在那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与大学校长的职业化不同,学院院长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行政职务,通常会由学院教授经由选举或聘用轮流担任,院长卸任即自然回归教授岗位,不可能再出任其他学院的院长。在国内,大学校长虽然不是职业化的,但其行政级别却是终身的,相比之下,学院院长的行政级别则是临时的,一旦卸任即成为普通教授。在此情况下,无论哪种体制,学院院长很难全身心投入到学院的治理中,而会在担任院长的同时兼顾个人学术职业发展,甚至会借行政职务的便利为自身的学术职业发展谋取“私利”。

 

基于上述特殊性,学院的内部治理相较于大学的内部治理显得更为“无序”或“无规律”。在《高等教育系统》一书中,伯顿·克拉克围绕“扎根于学科的权力”曾将教授统治区分为“个人统治”和“学院式统治”。如他所言:“所有现代组织通常是以非个人和官僚化为特征的,但也都包含许多上级支配下级的个人化的和任意的统治方式。高等教育系统中的统治就充斥着这种方式。虽然个人化的权力总是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这种权力,高等教育系统显然不能有效地运转,因为它保证个人在研究时的创造自由和个人的教学自由,它是把个别教学作为高级训练的基本方法的条件。如果个人的权力并不存在,就必须制造出个人的权力。”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尤其是在学院治理中“个人统治”虽然不可或缺,但并非完美的典型。对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的治理虽然并非民主的适当领域,但对于大学而言,教授治校的传统根深蒂固。学院内部治理如果完全忽视民主参与,彻底沦为某个“学术寡头”的“专制”亦不利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对“个人统治”的某种制衡,大学内部始终存在“学院式统治”的强有力的思想支持。“在学院式统治下,……院长或主任是负责一群人的临时领导,他认识到他的当选是由于同僚的赏识。此外,他的选民就所有重大事务投票。这种一人一票的权力自然鼓励某些公开的和隐蔽的政治活动,因为必须在个人和各派系之间获得多数。礼貌否决和默契也起着维持秩序和做好工作的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治理理论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强调以及大学内部各种沟通与协调机制(各种委员会或教授会)的建立,“学院式统治”正逐渐超越“个人统治”成为学院内部治理的主流。

 

总之,根据各国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以及学术权力结构的不同,学院的内部治理可以看作一个逐渐变化的谱系。若以学术权力作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来源,在谱系的一端,学院的治理完全交由某个学术权威来控制,即教授个人统治。而在谱系的另一端,学院的治理则由学院全体教授共同“统治”。若以行政权力作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来源,在谱系的一端就是院长“治院”,而在谱系的另一端则是院务委员会“治院”。概言之,无论由学术权力主导还是由行政权力主导,学院的内部治理都大致分布于“个人统治式的治理”与“共同统治式的治理”之间。

 

四、学院治理的可能

 

作为大学内部的二级单位,学院不是法人实体,资源配置与权力运行无法实现独立自主。由于独立性相对匮乏,学院对于行政与学术事务的处理通常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其结果,学院的外部治理有时只能是被大学治理,而学院内部的治理也经常沦为形式上的治理或程序性的治理。在西方高等教育发达国家,伴随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大学层面已经拥有可以满足治理需要的专业管理人才。相比之下,学院的优势是教授众多,适合于教学和科研,而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极为匮乏。某种意义上,当前学院治理更多的是被大学的治理裹挟进去,学院的治理是为了满足大学治理的需要,很多时候学院自身对于治理可能并无迫切的需要,事实上也没有为内部治理做好制度准备,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学院治理准则。此外,与学校的行政职务可以带来的实际好处相比,学院内部的行政职位吸引力较小,甚至还会遭来同行的异议,很难吸引优秀的人才积极投身于学院的内部治理。既然学院缺乏管理和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那么“为什么不能从专业人员中寻找呢?管理一个事业单位,平衡预算,监督校舍维修,筹集资金,制定人事政策——除了可能同商业管理专业有点关系外,毕竟其中没有一件工作是直接与各学科的科研和教学有关系的。把这些相当不合口味的、普通的任务交给雇来的助手,岂不更合理吗?”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实践证明此路不通。如果说在大学治理的层面,“外行管理内行”还具有相对的合理性,那么在学院治理过程中,“外行管理内行”的结果一定是灾难性的。毕竟在大学的组织结构上,学院,尤其是其内部的系科,位于大学组织的“技术层”,是高深知识生产、传播与应用的“一线”。学院的领导(院长和副院长)如果没有对于相关学科的长期钻研和深入了解,根本无法获得同行的承认,也就不具有治理的权威性或合法性,更无法胜任学院的内部治理。

 

鉴于上述困境,至少目前学院治理更多只是一种象征性治理而非实质性治理。所谓“象征”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象征”意味着“做做样子”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另一方面“象征”又带有指向性,预示或暗示了事物的可能发展方向。基于此,“象征性治理就是在主客观条件影响下治理与评价主体双方互动而形成的一种趋近于理想治理的方式及状态。其对事务的处理力度较低、成效较差,但因含有初始的治理理念和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对增进组织及治理活动的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学院的治理而言,只有主客观条件均完全具备才能实现实质性治理。但实践中,要么是学院作为治理的主体缺乏治理的积极性,对于大学的治理需求只能是表面应付;要么是学院作为实体虽然有治理的良好愿望,但大学不愿放权或赋权给学院,让学院自主管理;要么是大学和学院本身既无治理的主观愿望又缺乏必要的客观条件,只是在治理思潮的裹挟下,在政策文件上喊喊“大学治理”或“学院治理”的口号。纵观上述四种情况可知,学院治理实践中象征性行为发生的概率极大。不过,对于学院的象征性治理或学院治理过程中象征性行为的存在并非完全是坏事,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忽视或者轻视。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学院作为学术共同体或学科建制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对学院内部事务的处理,尤其是学术治理,皆需要一些具有象征性的“程序”或“仪式”。当然,学院的治理若只是满足于“做做样子”或“走走过场”,是绝对不够的。象征性治理的存在应是为实质性治理做准备或热身,即学院需要在象征性治理中学习实质性治理。若非如此,学院的象征性治理就极易流于形式主义,从而损害学院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