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物资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按照《江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 11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批准,决定开展物资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原则
在不影响“全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估”和“教育部本科审核评估”等工作的前提下,坚持“保障需要,规范程序,控制总量,节约使用”的原则。
二、报废条件
1、 党政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各附属单位等符合《办法》规定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其他低值品等。
2、科研机构、学院等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其他低值品等。
3、科研机构、学院等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等仪器设备本次暂不受理报废。
三、工作程序
1、各单位负责自查本部门有关资产,妥善集中保管拟处置资产,做好鉴定、核验等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填写物资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至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
1、各单位负责自查本部门有关资产,妥善集中保管拟处置资产,做好鉴定、核验等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填写物资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至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
2、经资产管理处初审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统一审批,经学校审批后转呈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3、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批复回函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要求负责落实执行。
四、时间安排
1、在充分保证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请各单位对拟报废的物资设备开展初评和自查,拟定报废物资清单并填报申请表(备注: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登陆江西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平台,按类别进入变动申请→处置申请→报废报损→勾选需报废条目→提交确认→打印表格,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小组成员审核后签字盖章并于10月10日之前交至资产管理处)。
2、11月底前全校拟报废物资复核分类汇总初审、审批、上报批复回函等相关工作完成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落实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设备处置,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进度,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 88120226
附件:《江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管理处
2016年9月22日